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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快讯(记者张小民记者吴玉平)5月19日上午,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依法举行公开听证会,对四名环境污染刑事案件被告进行了判决。四名被告非法倾倒废盐酸,严重污染环境,被判入狱二至五年,并处罚款。
在本案中,被告郭和赵介绍并与他联系,为马非法处置废盐酸,郭和赵从中得到了佣金。2000年9月至7月,他聘请并指示郝木素、曹、郝茂才等人驾驶两辆改装卡车,前往经营宁河区大别江谷镇独立村马某的天津快乐贸易有限公司和宁河区祁里海镇下宝拓村,并将其存放在上述地区剩余的几吨废酸中。倾倒在41公里、64公里、71公里、76公里的路边排水沟附近的滨宝高速公路,位于河北省巴州市阳峰港镇河某废酸厂池内,废酸渗入土壤。
同时,
天津移动场公司电话,他命令曹某,浩于2000年4月24日晚,驾驶一辆改装卡车挂金A2牌照,在滨宝高速公路76公里+700米附近的路边发现排酸,两人弃车逃跑,驾驶改装卡车被依法查获。通过对宁河区、北辰区和武清区环境保护监测站的监测,上述倾倒点的PH值均小于1,属于危险废物。天津A2改x货车废酸槽中镍的浓度为19.6mg/L,比国家标准高出19.6倍,总铬浓度为21.2 mg/L,约为国家标准的14.1倍。PH值小于0,被认为是危险废物。
此外,马某、赵某、郭某都知道他们没有危险废物营业执照,还让上面的危险废物让他拉出来倾倒。案发后,他和马被逮捕,并被送回案发地。赵和郭分别向公安机关自首。赵还了失窃的6元钱。
武清区法院认为,被告何希马没有经营危险废物的许可证,并且非法经营。被告赵鹤国知道,被告没有经营危险废物的许可证,仍将马非法回收和储存的危险废物交给处置。他利用和指示他人非法和严重地污染环境,他们的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的罪行,造成特别严重的后果。考虑到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和犯罪的具体情况,以污染环境罪判处五年有期徒刑和200000元罚款,对马处以五年有期徒刑和200000元罚款,赵先生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和150000元罚款。郭先生被判处两年监禁和100000元罚款。
判刑后,被告认罪,并在没有上诉的情况下服了刑。
同一天,武清区法院也对另一起环境污染刑事案件作出了判决。5月18日上午,天津市北川区人民法院也举行公开听证会,审理一起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天津法院组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代表、全国z协委员和社会各界人士列席审判和宣判。出席会议的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说,环境污染符合公众利益,环境破坏后难以恢复。依法公开审理这一系列案件,反映了天津法院打击环境损害罪的决心和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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